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信阳市罗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因抢夺,2016年3月1... 查看详情 >>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息县。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查看详情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黄某(在逃)的安排下,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某,由李某某担任深圳市智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某随后以法人...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XX负事故的主... 查看详情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XX在黄X(在逃)的安排下,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X,由李XX担任深圳市XX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李XX随后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在...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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